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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4/24    来源:   阅读次数:3068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事项的通知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为保证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要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及2011年度汇缴需要提供鉴证报告的业务列明如下,请各纳税人遵照执行并相互转告:
        一、现行文件所列需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业务:
       (一)《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四条: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六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业务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涉及下列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提供有资质税务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上条列明除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类);
       (二)享受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为规避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涉税风险,原则上加计扣除额超100万元的企业需要提供该优惠项目的涉税鉴证报告);
       (三)企业重组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未完工产品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项目;
       (五)规模较大企业(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附件:总局网站列明税务师事务所(部分)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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